问:单位招用外来从业人员,应在多少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答:用人单位招用非本市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的,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自助经办平台”为来沪人员办妥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因未申请“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通过自助平台办理招工登记的,可前往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来沪人员就业管理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为非本市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办妥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问:来沪人员灵活就业登记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来沪灵活就业登记对象应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原则,在办理就业登记时应当已在本市稳定就业,并持有本市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证明,具体包括:
(1)医院来沪护工:由护工管理机构管理,在本市医疗机构中由病家使用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来沪从业人员;
(2)外来农业劳动人员:在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劳动的来沪从业人员;
(3)来沪家政服务人员: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的来沪从业人员;
(4)无雇工的来沪个体工商户: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无雇工的来沪个体工商户。
(5)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来沪从业人员:在本市社区助老服务社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来沪从业人员。
(6)外来保险营销员。
问:如何办理来沪人员灵活就业登记?
答:来沪人员灵活就业登记需由本人前往就业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简称“街镇窗口”)办理。
符合登记条件的来沪灵活就业人员,经街镇窗口受理并查验申办材料后,向其免费发放《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来沪灵活就业人员专用)]。
问;单位与外来从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在多少日内办理退工手续?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15日内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自助经办平台”为来沪人员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自助平台办理退工登记的,可前往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来沪人员就业管理部门办理。